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象山县教育局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

来源:象山县教育局 2013-4-7 21:00:50

象山县教育局文件
象 教 幼〔2013〕 3 号
 
象山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

各乡镇(街道)、幼儿园:
  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》以及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,认真贯彻实施《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》和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权利,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,结合我县实际,对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    一、指导思想
    以国务院《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》精神为指导,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,坚持“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公办民办并举”的发展策略,坚持改革创新,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“规划统筹、投入保障、公共服务、监督规范”的政府职能,努力开创我县学前教育工作新局面。
    二、总体要求
    1.扩大资源,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。各镇乡(街道)要加紧实施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计划,落实幼儿园新建、改建和扩建任务,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,满足3-5周岁辖区户籍幼儿入园需求,确保3-5周岁户籍儿童净入园率达到99%以上。
    2.因地制宜,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各年龄段班额。各幼儿园要按照县教育局核准的办园规模,招收符合入园年龄规定的各年龄段适龄儿童;已取得省等级的幼儿园,其各年龄段班额按照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中的相应规定执行;准办园参照省三级幼儿园。根据宁波市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,幼儿园各年龄段实际班额超过省定班额的人数最多为5名。
    3.各幼儿园招生计划应经教育局核定,招生方案应报教育局备案。各幼儿园至少在招生报名前两周起,通过幼儿园网站、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,公告内容包括:招生计划、报名办法、收费项目及标准、所需携带材料。
    4.充分考虑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园需求。华侨华人和人才引进人员子女、安置军人子女、港澳台籍儿童、外籍儿童等,由各镇乡(街道)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入园。各镇乡(街道)要统筹协调当地学前教育资源,在满足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,尽最大可能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。
    5.切实保障特殊家庭子女入园。根据市、区有关规定,切实解决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、烈士子女、福利机构监护儿童以及五保供养儿童等的入园问题。
    三、具体工作要求
    1. 4月上旬,各幼儿园根据所在区域的生源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,合理制定本园招生计划,于月底上送教育局备案。
    2.5月上旬,教育局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。
    3.各幼儿园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,通过幼儿园网站、大门口张贴公告等形式,向社会公告招生通知,并对下半年新生入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。
    4.6月上旬,各幼儿园选择集中办理报名手续日期,统一注册登记。6月底前,各幼儿园将注册登记情况报教育局备案。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象山县教育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4月7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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